自2000年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全县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个别苗圃无证生产、经营以及不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现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按照“全国打击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电视电话会”要求,依法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树立种苗行业管理新形象,努力推动开县林木种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局文件精神,开县于今年3-5月,多措并举,迅速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果,确保了森林开县健康有序推进。
一是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县林业局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的“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县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林〔2012〕96号),对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行动内容及重点、行动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二是部门联动,促进执法。在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造林科、森林公安局、检疫站、种苗站各司其职,协同作战,认真搞好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一方面县林业种苗站和县森防站联动,将《植物检疫登记证》纳入到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设为办理《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的前置条件,互相促进,督促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做到合法生产和经营;另一方面县种苗站、森防站与造林科联动,在送财政审价文件上设置条件,凡县外调入的经济林苗木,需按《重庆市林木种苗管理五项制度》(渝林造〔2010〕60号)“第三章 市外调苗准入制度”的规定执行,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先是到县林业种苗站申报苗木品种、规格及数量,报重庆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批后方能调入,再是到县森防站申领《植物检疫要求书》;再一方面县种苗站、森防站、森林公安联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全县种苗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没有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的企业,要求及时到县森防站办理,发现没有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企业或个人,督促其尽快建立完善,对拒不建档的苗圃,将按照《种子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是宣传发动,强力推进。一方面派出了执法人员到重点场镇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向广大群众和苗圃宣传《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创建开县种苗QQ群,向苗圃发送各种宣传资料10余种,并将建立好的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和建档需要的各种表格上传至QQ群,供各需要建立该种档案的苗圃下载参考,同时,对外公布了种子站的举报电话,接受网络上和电话上的咨询近100余人次。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推进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我局于2012年4月17日上午,组织召开了全县专项行动启动大会,全县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共24位代表参加了大会。大会首先强调建立林木种子档案是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者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基本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其次是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对无证生产经营的种苗生产单位和未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单位,要按照《种子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督促其办证和建立林木种苗档案,对于限期不来办理许可证的和档案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对于不来办证的和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将按照《种子法》、《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查处;再是要求各生产单位必须在5月10日前将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交县种苗站审核。
四是执法检查,整改提高。5月下旬开始,对全县所有的苗圃重点从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无证生产经营种苗、制售假劣种苗等方面进行了逐个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下发了“开县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单位在6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的结果上报我单位,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截止目前,对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单位,下发了“开县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8份,已有15个单位整改完毕,并上交了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对未交来的3个单位,将采取不予延续许可证的措施予以处理;对未取得许可资格的苗圃,已有3个前来报名要求办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单位,已有6个单位提出延续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