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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林木种苗新条例

媒体:原创  作者:广西种苗
专业号:广西种苗 2021/9/7 9:07:44

图片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片李凤云副局长发布《条例》修订及实施情况。

图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回答记者提问。

图片陆志星副局长回答记者提问。

图片记者提问。

2021年9月1日,广西召开林木种苗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在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李凤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修订及颁布实施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陆志星,自治区林业种苗站相关领导等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8章49条,分别是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审定、种苗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新增种质资源保护补偿机制条款。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方面,《条例》规定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条例》进一步规范管理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协助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还规定,擅自采集或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以及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将予以处罚;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以及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也将予以处罚。

2018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条例》的修订列为立法二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法规案的提请主体,自治区林业局负责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同年,自治区林业局启动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2021年7月28日,《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优质种苗是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基石,是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广西林木种质资源非常丰富,野生维管植物达9168种,排在全国第三位,年产苗木10亿株以上、良种种子4万多公斤。(文:信息宣传中心 张雷 种苗站 武丽花 摄: 杨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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