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联合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这标志着湖北省首个市级“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在宜昌正式确立。
为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机制,今年4月,宜昌市启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试点工作,选取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进行试点,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截至当下,该模式已在6起涉林案件中得以应用,违法行为人累计自愿认购6单林业碳票共3378.1吨,认购金额达30.79万元。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有效化解生态修复执行难、涉林案件结案难的问题,成功盘活森林生态资源,打通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渠道,达成了保护与发展的双赢局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重责任。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还需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意见》清晰明确了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适用范畴、总体原则、基本条件、操作流程、认购产品、裁处考量、人才建设等内容。将自愿认购林业碳汇同时引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替代性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厘清了各部门在林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中的职责分工以及衔接要点,成为湖北省加强林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生动实践范例。(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天保办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