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言
根据资产占有人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的委托,吉林省坤晟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组织评估小组对其所有的林地、林木及林下参资产损失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守法”的原则,选择专业认同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方法,对列入评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现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并对森林资源资产现状予以核实记录,在进行了全面分析修正后,予以确认,对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的反映,以此价值作为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所有的林地、林木及林下参资产损失补偿价格评估提供参考依据。现将本次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
姓名:张宇
公民身份证号:22058218506290025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1985年06月29日
籍贯:吉林省长春市。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
资产形成过程及现状:
2008年07月10日,高台子村召开了五组村民代表大会,有农户代表44户参加会议,并做了会议记录。2008年08月19日,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村民委员会与张宇共同签定(集体山场转让合同书)——太农字【2008】第21号;同日,由集安市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太王镇管理站出具了鉴证书——农合鉴字(21)号,甲方: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村民委员会;乙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地点: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五组后大坡采石场,106林班2、4、5、7、14、16小班,面积:12.47公顷;四至:东—天然林边;西——采石场天然林边;南—小岗;北—王井平人工林边大河边。转让年限(2008年08月31日至2058年08月30日)止,共50年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纳转让费¥50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凭证: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山场所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制止和举报乙方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山场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尊重乙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转让期间发生相邻山场纠纷由甲方负责出面处理;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等工作;
5、乙方办理林权执照工程中甲方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甲方在乙方申请木材采伐指标时必须予以配合;
6、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转让山场的使用权和本合同约定的林木所有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林地、林木荒山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半规定进行流转和在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处置权。
2、有权制止破坏林地和毁坏林木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
3、依法保护,管理好转让的林木,合理利用林地及荒山,不得因发展林地经济面对山场造成永久性损害和沙土流失,要依法经营;
4、防火期内应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5、转让的山场如要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的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按照法定程序订立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该依法采伐林木,乙方自行办理林权执照,自主选择采伐方式进行采伐作业,承包期间所用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1、转让期间,甲方不得私自转让、变更或终止合同,如果违约,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2、转让期内,乙方无权私自终止合同,如违约,甲方不退回承包金,乙方再缴纳承包金额百分之三十违约金。
3、转让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
4、转让期内,在转包的林地上进行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报甲方并依法输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需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后,双方另行研究处理。
乙方采伐后,两年内乙方自行还人工红松林或落叶松林,在有关部门评估后林木成活率造到90%后,林地归乙方使用到所转让的年限为止。如转让的年限到期,地上林木经评估由甲方按当时市场价格回购,或乙方继续承包,交本次承包费额度。转让期内,荒山造林(红松林或落叶松林)。
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或转让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否则按违法论处。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含今后国家新出的新政策法规)相抵触、相违背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济管理机构负责调节,调节不成的,由上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法裁决。合同未尽事宜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11年01月24日由集安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集安市林证字2010第11792号),座落在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村五组,小地名:后坡采石场。106林班2、4、5、7、14、16小班,总面积12.47公顷。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是太王镇高台子村;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是张宇。林种为防护林,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2058年08月30日。
本委评区域位于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村五组后坡采石场;距离集安市内有15km,交通、通讯实施便利。现场GPS定位:经度126-10-12.58;纬度41-14-12.15。
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原属高台子村五组集体森林资产,于2008年08月19日承包的,地址: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村五组后坡采石场。四至:东-供电铁塔沿小岗至山下农田;南-铁塔沿山梁至天然林捞道;西-采石场天然林捞道;北-五井平人工林至大河边,面积187亩森林资产。森林植被属长白山植被区系植物,林分植被主要类型为人工落叶松林和少部分荒山。所含树种有落叶松、天然萌生胡桃楸、杂木等;郁闭度0.8;林下灌木以毛榛子、忍冬、卫矛等为主;藤本植物包括有山葡萄、五味子、猕猴桃等;草本植被主要以蕨类、藓类、苔草、驴蹄菜、车前子、羊胡草等。
根据外业记录单及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得出如下结论:
1.本区域主要林分为人工落叶松林。所含树种有落叶松、胡桃楸、杂木等;林分郁闭度0.7。地点为太王镇高台子村五组后坡采石场。本林班地势以缓坡为主,分布区域较集中,种植区域周围无农药、村庄及畜禽污染;劳动力来源充足;林下植物生长茂盛,并有枯枝落叶层,湿度适宜,土壤为暗中壤,土层为中土层,部分区域有利于发展林下经济植物。
2.依据林权所有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提供的资产清单资料,按所提供的承包合同的四至经现场核查认定,太王镇高台子村五组后坡采石场106林班内有2、4、5、7、14、16小班,区域内总面积12.47公顷。
经现地核查确定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1个林班,共有4个小班组成,本次评估只做恒集工程架设线路毁坏区域面积4小班下角的0.05公顷(太王镇高台子村五组后坡采石场106林班4小班下角现场实测毁坏资产面积确定为0.05公顷)。树种组成10胡,蓄积量2立方米。此地块也是林下参种植地,本地块毁坏面积是根据未毁坏地块做样地推算出的结果,经现场样地核查确认该区域有一年生(2013年播种)长脖籽播林下参73852株。补偿期44年,可以作为林权所有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在评估基准日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评估依据。
分布在太王镇高台子村五组后坡采石场区域。毁坏面积0.05公顷,总蓄积2立方米。(详细情况见核查报告)。
(二)、受托方:
机构名称:吉林省坤晟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号: 220582000013512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地址:吉林省集安市鸭江路盛鑫家园D区一号楼103门
法定代表人:李德生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10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许可机关:吉林省物价局
资质类别:专业类
资质等级:乙级
执业范围: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与咨询
法定代表人:李德生(1968-),男,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大学本科学历。营林工程师,森林资源资产高级价格评估师。
公司重点承接有关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合资合作、股份经营或联营、森林资源资产拍卖、出租林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林地、林木资产征用价值补偿、园林资产价格评估、野生动植物资产价格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评估、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森林灾害损失价值评估、森林景观资源评估、毁林案件的价值的司法鉴定、作价投资或入股等经济行为的资源资产价格评估。
二、评估目的:
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所有的林地、林木及林下参资产损失补偿价格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与对象:
范围:林权证显示:集安市林证字2010第11792号——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村五组后坡采石场,106林班,2、4、5、7、14、16小班,总面积12.47公顷。具体评估范围以恒集工程架设通电线路毁坏区域实测面积为准 。
对象:上述评估范围内所涉及的林木资产、尚有44年的林地使用权及林下参资产。
四、评估基准日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协议书之约定,本项目资产价格评估基准日为:公历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农历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该评估基准日是委托方根据实现经济行为的需要确定的。
五、评估原则
公司在对委托方指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严格遵循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以下原则:
(一)遵循了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工作原则;
(二)遵循了预期收益原则,根据对评估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预期来确定 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遵循供求原则,充分考虑和依据供求规律对资产价格形成的影响来确定评估资产价值;
(四)遵循替代原则,充分考虑与评估资产存在替代性的类似资产的价格来确定其价值;
(五)遵循合法原则,以评估资产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来确定其价值;
(六)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以评估资产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来确定其价值;
(七)遵循估价日期原则,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条件为基础来确定评估资产价值;
(八)评估操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守法”的原则,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独立:价格评估师与技术人员独立操作,不受其他当事人意向干扰,也不受上级意图干扰。
2、客观:坚持实地核查被评估资产,查验其真实经营水平及技术先进程度,据实评估。
3、公正:确定技术指标与价格水平时,力求公平、公正,不脱离市场现实。
4、科学:各项经济指标符合森林资源资产定价规律,做到技术上高端,经济上合理。
5、守法:尊重产权证明文件,林业管理法规,严守关于资产价格评估,产权转让,市场交易的规律。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高台子村五组与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共同签订《集体山场转让合同书》;
2、本公司与长春市南关区擎天树街58号居民张宇共同签订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项目协议书(吉林坤晟价评协字(2014)第03号)。
(二)法律依据
1、国资办发[1996]23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02年10月25日 财综〔2002〕73号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5、2008年07月01日《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6、2009年01月01日《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3日);
10、其他有关依据。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营林生产技术系列标准》;市场调研与咨询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
(三)产权、数量、质量核查及采价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相关统计资料和资产清单;
2、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书;
3、吉林省森林调查常用数表;
4、《吉林省营林生产技术系列标准》;
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GB/T18765-2008;
6、吉林省移山参规范化生产操作规程(试行);
7、张秋虹.张绪成.薛凤林《对林下参生物量外业核查的探讨》[J].《中国园艺文摘》2010-12;
8、《吉林省集安市太王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
9、吉林省2013年12月收集到的同时期林产品市场交易价格信息;
10、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市场询价、参数资料记录和现场实际考察记录。
七、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假设评估对象在没有受限的背景下,林业生产正常经营,应予获得预期收益。
在评估过程中,公司遵循以下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一)一般性假设和限制条件
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评估资产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设。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与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下,买方与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所有人所处的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不发生影响资产所有人经营的重大变动,特别是行业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动。
4、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颁布和已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资产所有人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收益期内与资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赋、物价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不对资产收益期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资产所有人经营的不可抗、偶然性事件。
(二)特定假设与限制条件
1、对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资产所有人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2、由委托方提供的构成本次评定估算基础资料之一的森林资源资产,公司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营林生产技术系列标准》、《吉林省移山参规范化生产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了森林资源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报告。经核查,以上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比例、合格率均符合规定,故确认整体合格,可以作为森林资产评估的依据。
3、除本价格报告有特别说明外,公司未考虑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已存在的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4、本价格评估报告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5、本价格报告未考虑林业生产计划对评估范围内资产价值的影响。价格评估人员根据资产价格评估的规定和要求,认定以上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限定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假设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将会影响并改变评估结论,价格评估报告将会失效,价格评估人员不承担由此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责任。
八、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参照评估有关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及其一般的公认评估原则,公司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现场调查、询证,查阅了相关文件及资料,实施了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及现场资产状况,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征收补偿价值类型、市场价值类型和重置成本法。
市场价值内涵: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卖双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的价值估算数额。
重置成本法是以现时劳动力价格及生产水平,重新种植一块与该资产相类似的基地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
九、评估方法
本次毁坏林地面积0.05公顷,林木蓄积量2立方米,长脖籽林下参73852株资产,补偿期44年,一次性补偿。
一、林木、林地评估方法
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等法规和规程。考虑评估对象现有的具体情况,以及未来经营的特点,本次评估林木、林地均按现行市价法。
(一)林木现行市价法:
由于林木资产有一个相对成熟、完善的市场,可以获得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具有可比性的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本次评估林木资产使用林木现行市价法。其计算公式为:
En=K×Kb×G×M
式中:
En——林木资产价格评估值;
K——林木质量综合调整系数;
Kb——立地指数综合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由于立木蓄积多用木材价格来体现价值,故蓄积量以出材量来作为核算单位,该林分林木质量综合调整系数确定为K=0.8。评估计算中立地指数调整系数由立地条件确定,本次确定Kb=1.0。
预期81年-42年=39年,生长率3.28%。
(二)林地现行市价法
依据林权证拥有50年防护林林地使用,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价格时限为44年。因此,本次林地价值评估主要使用林地现行市价法。
计算公式:Bu=K1×K2×G×S×N
式中:
Bu——林地评估值;
K1——立地指数综合调整系数;
K2——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地类单位面积交易价格;
S——被评估林地面积;
N——林地使用年限。
本次评估计算中立地指数调整系数由立地条件确定,确定K1=2.0。由于本次林地评估资产目的和范围特点,评估计算中物价指数调整系数由森林类型确定(即K2=1.0)。
二、林下参评估核算方法
根据当地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采用以下经济指标(成本每个工100.00元、费用均为现值,价格为现价)。
重置成本=年费(m n) 一次性投资
重置价值=年费(m n) 一次性投资×(1 植物年生长率)n
年费=林地成本费(分得 承包 转让 买卖 租赁) 管理成本费(用工 幼抚 森防 肥料 措施)
一次性投资=种植成本费(技术咨询 林地清理 种苗 整地 栽培 肥料 措施)
估算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En ——资产评估值;K ——质量调整系数;C ——年金(或年费):以现行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的生产成本;D ——一次性投资:以现价计算的种植成本;p ——植物年生长率;w ——补偿期保存率;m ——已种植期;n ——补偿期;q ——折现率为央行公布的2013年度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
十、评估过程
依据协议本项评估工作起止时间:2014年08月09日至2014年09月24日。分别为接受委托,收集资料,现场核查修正,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撰写评估报告,提交报告等。
(一)接受委托: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及对象,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核查工作方案;
(二)收集资料:收集评估标的的相关资料,检查处置资产与验证有关资料;
(三)现场核查修正: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程要求,进行评估资源资产现场核查,进行价格评估因子认定;
(四)评定估算: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具体评估计算;
(五)评估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结果分析,撰写评估说明与报告,进行内部复核;
(六)提交报告:三级复核无误后,正式向委托方提交报告。
十一、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森林资产价格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托方指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在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表现的现用价值反映如下:
价格评估总值:贰拾贰万叁仟陆佰贰拾壹元肆角叁分(¥:223,621.43元)。其中:林地价值¥1,836.元;林木价值¥15,840.00元;林下参价值:¥205,945.00。(见估算结果明细表)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报告提出日二○一四年七月五日起计算,至二○一五年七月五日前有效。
林木、林地估算结果明细表
地址:高台子村五组后坡采石场 106林班 4小班
项 目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估算总价值 元 - 18,460.81
林木现值 m³ 2 - 881.09
木材总价值 m³ 1 - 881.09
其中:原木 m³ 1 - 601.12
①针叶 m³ - 950.00 0.00
②阔叶 m³ 1 850.00 751.40
③针阔混 m³ - 920.00 0.00
坑木 m³ 0 800.00 83.20
次加工 m³ 0 420.00 21.84
薪柴价值 梱 43 4.10 174.93
未成林林木价值 公顷 0 225,000.00 0.00
幼苗、幼树价值 株 - 0.00
其中:针叶 株 - 50.00 0.00
阔叶 株 - 45.00 0.00
林下经济植物价值 ㎏ - 15.00 0.00
林地现值 公顷 0 15,840.00
其中:①商品林地 公顷 - 79,200.00 0.00 Bu=K*Kb*G*S
②公益林地 公顷 0 158,400.00 15,840.00 Bu=K*Kb*G*S
③特用林地 公顷 - 237,600.00 0.00
④疏、灌、迹地 公顷 - 63,360.00 0.00
⑤苗圃地 公顷 - 475,200.00 0.00
⑥宜林地 公顷 - 31,680.00 0.00
虚拟生产总成本 元 784.37
总估算净值 元 17,676.43
林下参估算明细表
价值评估表(表一)
一、基础资料
资产所有人: 张宇 2014 年 08 月 13 日 单位:株、公顷、元
品名 规格 单位密度 初植密度 采价 占地面积 合同年限 荒废年限 生长年限 补偿年限 生长率 保存率 备注
林下参 长脖籽 73852 3,693 0.05 0.05 50 5 1 44 26.50% 5.00% 生长率调查
合计 3,693 0.05
价值评估表(表二)
一、成本调查
资产所有人姓名: 张宇
品名 单位成本(年费) 合计 单位成本(一次性投资)
土地成本费 管理成本费 其他费 小计 合计 种苗费 种植费 土地清理费 整地费 小计 合计 总计
林下参 50.00 8,100 780 8,930 447 3,988 8,848 1500.00 14,336 717 1,163
合计 780 780 - 780
价值评估表(表三)
一、价值估算
资产所有人姓名: 张宇
品名 前期重置成本 评估结果
一次性成本 年费 基础成长值 年费累计 合计 成长值 保存值 基准利率 现值 已付年费 合计 备注
林下参 717 447 907 447 1,353 28,148,950 1,407,447 4.280% 205,376 569 205,945
合计 717 447 907 447 1,353 28,148,950 1,407,447 205,376 569 205,945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公司对所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的价格评估结论,仅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他用途负责。
(二)在评估过程中,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证明,经核查视为真实可靠。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公司价格评估人员对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森林资源经专家资料审核确认)。但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供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真实合法,完整的权属资料是委托方及资产所有人的责任。若委托方有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使价格评估人员在委估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调查和评定估算中产生误导,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在履行评估程序过程中,价格评估人员依据价格评估有关规定对资产所有人提供的评估对象的权属文件、资料进行了关注,并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是对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鉴定工作已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范围,故公司不对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发表意见。
(四)评估机构与参加价格评估的人员与价格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没有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直接利害关系。
(五)价格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价格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价值,未考虑该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
(六)考虑到本次评估的目的以及委托方前期森林资源调查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是以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为依据,并按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与核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工作是以宗地为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作为整体控制精度的,因此,评估结果也是对委托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价值的一个客观反映,而不是对其中个别森林资源资产单位价值的估值意见,故估值的精度也是以整体宗地为单位控制的。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只能用于报告书中确定的目的与用途。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本公司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报告之评估结论,系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意见,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报告之评估结果,是对委估资产价格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本公司对评估基准日后森林资源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报告提出日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前有效。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可以用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
(五)本报告专为委托人所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六)本报告所含有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谨此报告!
吉林省坤晟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2014年 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