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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媒体:原创  作者:国家种苗网
专业号:国家种苗网 2014/2/24 22:11:0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精神,切实保障林木种苗有效供给,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管理,着力构建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生产供应、市场监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林木种苗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0年,完成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成10个主要造林树种、特色经济林树种、重点花卉和珍稀树种种质资源保存库;选育推广一批适宜我省生长的林木良种,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75%以上;建成30个保障性苗圃,培育10个创新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形成以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为骨干、保障性苗圃和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现代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有效保护林木种质资源。尽快制定并实施全省种质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存,制定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目录。开展林木种质资源鉴定和评价工作,构建核心育种群体,有效保存资源基因。建立省级种质资源信息服务系统,完善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布局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加快建设核桃、油茶、牡丹、长柄扁桃等木本油料和经济林、特殊用材树种良种基地,完善建设管理机制,构建以国家重点良种基地为龙头、省级重点良种基地为骨干、其他良种基地为补充的林木良种生产体系。开展林木遗传测定,重点支持油松、樟子松等主要造林树种升级换代,扩繁优良乡土树种、珍稀濒危树种、古树名木,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三)提高生产供应能力。加强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有效衔接,构建保障性种苗生产与社会组织育苗相结合的种苗生产供应机制,推行区域供种、合同育苗,满足重点工程和林农造林需求。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积极推广轻基质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新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繁育水平。
    (四)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积极创建优势林木种苗产业示范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林木种苗产业,打造地方优良种苗品牌。陕北主要发展生态树种和红枣、长柄扁桃等经济林树种,关中主要发展园林绿化树种和核桃、牡丹等木本油料树种,陕南主要发展珍稀名贵树种和板栗、油茶等经济林树种。推进西安、杨凌、榆林、汉中等重点区域林木种苗交易市场建设,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网络平台。加大对特色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辐射带动农户发展设施规模种植。
(五)做好林木种子贮备。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抓好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情况及造林绿化任务,开展林木种子贮备。支持企业建立专门的林木种子贮备库。
(六)强化科技支撑。实施造林绿化树种、经济林和珍稀濒危树种育种工程,将林木种苗科技项目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林木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林木良种选育、种苗生产加工技术等研究,鼓励开展油松、核桃、红枣、油茶、牡丹等良种选育。支持种苗生产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建立协作平台,开展优良品种选育和生产。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加快培育主导特色品种,加大良种推广应用力度,维护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疫检验、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品种质量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行为,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国家投资和国有林业单位实施的造林项目要坚持使用林木良种,把林木良种使用率纳入造林检查考评体系。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制定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要强化种苗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九)加大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设立林木种子贮备专项资金和种苗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木种子贮备和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林木良种选育推广、良种补贴及保障性苗圃建设等。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对林木种苗基本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十)完善优惠政策。参照国家林木良种补贴标准,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及特色经济林树种苗木生产实行补贴。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林木种苗重点龙头企业发展产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积极争取将林木种子加工和种苗生产机械、种苗检验检测器具纳入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发展林木种苗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保险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将林木种苗产业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林木种苗科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对从事林木种苗基础理论研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选育与推广等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林木育种、苗木繁育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种苗重点龙头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对申报省级林木育种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建立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储藏、质量检验等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十二)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加大国有苗圃建设改革力度,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完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品种审定、保护和退出制度,制定和完善林木良种选育、种苗生产等地方标准。加强林木种苗信息服务,完善种苗信息发布体系,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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