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印章、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印章。印章是行使相应职权的凭证,必须严格管理,正确使用。
第二条 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直接责任,办公室主任负有领导责任。办公室必须严格印章管理,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站领导、办公室主任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四条 公文以外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部门、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印数、备注(详见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员要如实登记,内容齐全,印章管理人员方可加盖印章。用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在空白信笺、表格及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合同文本中加盖印章。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必须经站长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如是本站资质证书,则要标注份数,使用后,多余的部分,必须交回办公室保存。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员私自用印。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七条 确属急件在无法办理完备用印手续时,经请示站长同意后,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办理用印。但经办人员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用印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因管理不善或违反程序使用印章造成印章丢失、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