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物的权利人护住了自己的使用权,而物的侵权人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案件当事人得以双赢。
1995年1月,杨某被某镇政府聘请为林场护林员。1998年12月至2009年6月底,举家迁至林场的杨某及妻子、儿子先后在护林的林场内建盖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栽种杉树、果树等经济林木。2012年3月1日,某镇政府与甲公司签订林场林木委托管护合同,将林场林木托管给甲公司管理。并于同日向甲公司颁发林权证,将林地使用权确权给甲公司。但杨某则认为:自己在林场守护林木及林地多年,某镇政府无故将林地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确认给了甲公司,却对自己的辛劳守护没有做出任何的处理和补偿是不合法的。
于是,杨某及家人便一直占着林地和林木不退让,致使甲公司以杨某及其家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家人停止侵权、清除建筑物及经济林木,退还土地。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杨某担任护林员工作时在甲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所种植的经济林木现已经成材,已可获取经济利益,且甲公司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在后,而杨某的种植行为在前,本着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且公平、公正的原则,甲公司确应对杨某进行相应的补偿。故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杨某自愿退还甲公司的林地,并将林地上所种植党的经济林木折价归给甲公司所有;甲公司也自愿一次性给付杨某房屋及附属设施、杉树、果树等经济林木折价款人民币101434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