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露地培育的供植树造林的苗木,不适用于供城市绿化和果树的苗木。国营苗圃必须贯彻执行,集体苗圃和个体育苗户可参照执行。
1 苗圃的建立
1.1 固定苗圃
1.1.1 苗圃要设在交通方便,劳力充足,有水源、电源的地方。面积大小,根据植树造林对苗木的需要量和苗圃耕作制度来决定。
1.1.2 选择地势平坦,排水良好;地下水位最高不超过1.5m;土层厚一般不少于50cm;微酸性至微碱性的沙壤土、壤土或粘壤土做圃地。
新建苗圃和原有苗圃圃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逐步平整和进行土壤改良。
1.1.3 根据生产规划和充分利用土地、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区划。
1.1.4 根据区划设计和生产需要,建设和备置以下设施、设备:
a.办公、生产、生活用房;
b.机械、机具和作业工具;
c.役畜;
d.气象、土壤测定和科学试验等必需的简易设备、仪器。
1.2 临时苗圃
2 作业设计
2.1 育苗前要做好作业设计。其内容包括:各树种的作业方式,育苗方法,育苗面积,苗木产量、质量、圃地安排,育苗技术措施,种(条)子、药、物、肥料消耗定额,劳动定额,苗木成本等。
2.2 作业设计,由苗圃业务负责人组织技术、财务人员共同编制。在作业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审议修改。
3 土壤管理
3.1 整地
3.2 土壤处理和改良
3.3 轮作
根据育苗树种的特性和圃地肥力,实行不同树种苗木的轮作或苗木与绿肥、牧草、农作物轮作。做到对圃地“养用结合”。
4 施肥
5 作业方式
5.1 作业方式、分床作、垅作、畦作、平作。
5.2 气候湿润、多雨地区和水源充足、灌溉条件好或地下水位高的苗圃,采用床作或垅作;气候干旱地区或水源不足,灌溉条件差的苗圃,采用畦作或平作。
5.3 苗床、苗垅、苗畦要在播种(扦插、移植)前做好。要求达到土粒细碎,表面平整。
6 播种育苗
6.1 播种地的安排
6.1.1 播种地要安排在土质好、灌溉方便、排水良好、便于管理的生产区内。松类树种宜连作,不能连作时,有条件的要人工接种菌根菌。
6.1.2 对发芽出土难的珍贵树种和种子紧缺的树种可采取芽苗移栽,先播种于沙床中,子叶出土后,移植于圃地;对播种当年主根长侧根少或苗木分化程度大的树种可采取小苗分床移植,先密播于圃地或沙床中,苗木进入生长初期后,分床移植。
6.2 种子处理
6.3 播种期
6.4 播种量
6.5 播种方法
7 营养繁殖
7.1 采穗圃
7.2 扦插育苗
7.3 嫁接育苗
8 移植育苗
8.1 培育二年生以上的苗木,一般都要经过移植,除高寒山区外,播种后不能连续留床三年。
8.2 要移植的苗木,先选苗、剪根(芽苗不剪根),并剔除带有病虫害、机械损伤、发育不健全和无项芽(针叶树)的,然后按高、粗分级。
8.3 移植在早春土壤解冻后或秋、冬土壤结冻前进行,土壤不结冻地区,在苗木停止生长期间都可进行。
幼苗分床移植,在苗木生长期间的阴天或早、晚进行。
8.4 根据树种和培育目的,确定株行距,单位面积上定植的株数,要比计划产苗量多百分之五到十。要求做到分级栽植,根不干、不窝、栽正、踏实、栽后及时灌水。
9 苗期管理
9.1 撤除覆盖物和遮荫
9.2 灌溉和排水
9.3 除草和松土
9.4 间苗和定苗
9.5 其他管理措施
10 灾害防除
11 苗木调查和出圃
12 科学实验
13 苗圃档案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规程由林业部造林经营司负责起草,南京林学院,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林业部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北京林学院,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和辽宁、湖南、浙江、山西、山东、四川、内蒙古、新疆等省、自治区林业厅,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研究所、林业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