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发展林木种苗事业,对于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建成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林木种苗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总任务,大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推进林木种苗良种基地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强化质量监管和社会服务,突出科技创新和应用,全面提升林木种苗发展水平,为实现绿色增长,促进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到2020年,全市建成25个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36个林木良种基地、3万亩保障性苗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提高到7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制定全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林木种苗生产基地。主城区及渝西片区主要培育绿化大苗、速丰林苗木、花卉,渝东南片区主要培育特色经济林苗木,渝东北片区主要培育生态林和特色经济林苗木。因地制宜发展绿化、木本油料、中药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积极推广“公司 基地 农户”等林木种苗发展模式,发展林木种苗花卉基地,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以巴南、北碚、璧山、万州、涪陵、南川6个区域性林木种苗花卉交易市场为重点的苗木展销平台,拓展互联网交易,创新流通方式。
(二)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依托全市范围内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4个市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21个区县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重点开展珍稀(贵)濒危树种异地保存工作,建立珍稀濒危树木园、优良树种收集园、种质资源基因库等,逐步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积极引进市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完善种质资源开发利用评估体系,保证林木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开发。
(三)积极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公布重庆市主要林木目录和主要造林树种名录,完善全市“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和“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全市林木品种审定及认定,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全市新建和改(扩)建8个国家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20个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和8个区县级林木良种基地。加强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换代步伐,建设高生产力种子园、采穗圃,重点加强楠木、香樟、红豆杉等珍贵树种良种基地建设,不断提高良种品质,逐步构建起国家、市及区县林木良种生产供应体系。引导和鼓励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国家造林项目以及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必须使用林木良种,鼓励社会造林使用林木良种。
(四)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加强种子采集收购、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建立全市及区县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庆市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贮备库,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贮备。支持有关企业建立专门的林木种子贮备库。
(五)提升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积极推行林木种苗行业管理“五制”(即一签两证制度、招投标制度、市外调苗准入制度、最高限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重要经济林和珍贵树种逐步推行定点采种、定点育苗、订单生产、定向供应以及品种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制度。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监督体系,加强苗木质量监管,及时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建立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为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健全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引导有序开展种苗生产。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建立由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供应机制。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发展林木种苗协会、林木种苗专业合作社等机构,加强行业组织服务与自律,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林木种苗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纳入市对区县(自治县)林业工作考核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市林业部门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的统筹、规划、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科技、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市林木种苗事业发展。
(二)加大林木种苗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建立市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建立区县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加大市级林木良种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和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选育和开发利用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安排林木种苗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三)完善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林木种苗交易市场建设,将林木种苗市场建设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林木种苗市场建设用地。对批发零售林木种子、苗木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林木新品种选育、林木种苗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提供林木种苗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林木种苗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对林木种苗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流通实体依法减免有关税费。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
(五)强化林木种苗科技支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本地科技计划,制定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能源树种以及观赏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加强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存工作,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采取常规育种与新技术育种等相结合的办法,加快林木种苗的选育和创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林木种苗品种。市及区县科技、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大苗移栽技术,制定林木种苗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种苗标准化体系及质量认证体系,大力推广新型容器育苗、组培育苗、滴水灌溉和配方施肥,推广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生产,提高林木种苗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