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青蛙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2016年8月18日至8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携带布兜、矿灯等工具,在濉溪县境内。通过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在浍河铁佛段非法猎捕野生青蛙售卖牟利。8月20日凌晨交易过程中淮北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勘验,李某非法猎捕青蛙172只。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嫌疑人非法狩猎的野生青蛙均属“黑斑蛙”,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日,淮北市森林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嫌疑人李某被市森林公安局刑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且数量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刑事处罚。
在此,淮北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提醒各位市民:要以此案为戒,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而非法狩猎,触犯法律,走向犯罪之路。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松鼠、刺猬、斑鸠、野鸡、野鸭、野兔这些都是“三有”保护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就是说,非法狩猎麻雀、青蛙、壁虎等达到20只的,违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