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依法管理,科学发展
近日,山西省林业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组组长、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虎山在督查“双打”工作时提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思路进行”。他强调:要保证全省造林用苗质量,必须规范种苗市场,加强林木种苗执法质检工作;必须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林木种苗的不法行为,坚决制止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及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现象。他要求:
一、广泛宣传,认真发动,深刻领会《种子法》和《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的重要意义
种苗是林业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重要性,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版报、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知法、守法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按照程序核发“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好种苗“标签”,建立好“两证”档案。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并严格依法查处,切实保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治种、依法行政,为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保架护航。
三、加强督促,严格要求,确保种苗执法质检工作收到实效
各地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种苗执法、质检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现在起,省厅要组织执法质检人员定期不定时地进行督促检查,对执法质检工作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执法质检工作差的单位进行批评。凡是从外省(市、区)调入的苗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复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使用的种苗,要按国家和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执行,未列入国、省种苗标准的,按造林设计规定的标准执行。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必须做到“四证一签”齐全。即:种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苗质量合格证;森林病虫害植物检疫证,种苗标签必须齐全。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规定的,“四证一签”不完整的工程不予以验收,种苗款不准拨付。要确保“三不”。 即:不合格苗木不出圃,不合格种子不入库,不合格种苗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