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林业局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种子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保护林农利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服务现代林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宗旨,通过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促使新修订的《种子法》各项规定顺利实施。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种子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要切实深化思想认识。林木种苗是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林业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林木种苗的质量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影响林木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造林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护林农利益、提高林业水平、促进林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林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林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呼声,顺应了新时期林木种苗乃至林业发展形势,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创林业和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全市林业生态更好更快发展。
二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加大了对种业发展扶持力度,增设了林木种子储备等制度;加强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强化了种质资源利用审批管理;规范了林木品种审定,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统一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完善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林木种苗依法管理,进一步激发林木种苗发展的活力,极大地推动林木种苗工作迈上新台阶,切实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种子法》专题学习培训工作
按照省林业厅要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为契机,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尽快帮助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良种选育者和监管者准确掌握《种子法》的各项新要求。市林业局将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印发学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分阶段多层次对我市林业系统的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深入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及国家即将出台的有关配套文件,培养一批宣传贯彻《种子法》的骨干力量。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及种苗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种子法》,尤其是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更要全面准确把握《种子法》的条款和内容,要逐条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并准确领会和把握新旧《种子法》的变化之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种子法》打下良好基础。
(三)广泛宣传,努力营遣学习贯彻实施《种子法》的良好氛围
市林业局将《种子法》的宣传列入到2016年我市林业宣传工作方案中的重点林业工作进行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图册,摆放宣传展板,在《新乡日报》、新乡广播电视台、新乡林业网等媒体上发表相关文章,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活动,对新修订的《种子法》进行宣传释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目标任务以及宣传重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多《种子法》普及宣传工作把法律新规普及到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人员、生产经营者、良种选育者以及基层林农苗农,提高社会各界对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认识和关注度,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法律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抓住机遇,全面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种苗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种苗执法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用好种苗管理机构这支队伍,依法委托,加强委托后的监管。接受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依法依委托开展种苗执法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基础力量,各县(市、区)要抓住新法贯彻的有利时机,加强本地林木种苗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抓紧梳理林木种苗机构职能,明确各级林木种苗机构职责,确保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不“缺位”。对于个别市县存在的自收自支或财政差供种苗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种苗管理和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尽快理顺财政供给形式和渠道,保障种苗监管执法工作经费,以便集中精力履行好《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要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林木种苗管理条件,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管理的整体水平。要结合新增业务实施,争取必要的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设备设施等支持,要切实加强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以及质量检验技术等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过硬的种苗执法管理队伍,切实履行好新修订的《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五)认真调研,制定和完善执法规范及工作制度
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力度和强制措施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新修订的《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框架》的要求,以落实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审定、质量检验等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办案制度、奖惩制度、宣传制度等管理制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运用好相关规定,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联动,加大对假劣种子的查处打击力度
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委托的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联动协作,建立上下联动、地区联动、部门联动、检打联动等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做好案件办理和衔接工作,将加强林木种苗执法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大对假劣林木种子的查处打击力度。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种子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抓好《种子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对新增的法定职责和管理职能等事项,要加强与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配套相应的保障措施。要充分发挥种苗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宣传法规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推动诚信建设、参与社会监督、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三)及时反馈情况。各县(市、区)要把在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种子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新成效,要及时向市林业局反馈,市林业局将在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厅,以便制定应对预案和解决措施,保障新修订的《种子法》顺利实施、有序衔接,同时,为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提供依据。
新乡市林业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