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日前,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指导已批复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做好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
《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审核、确定,建设与管理,附则等五章二十五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包括开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工作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珍贵树种、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定义,示范县的产生、建设指导思想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设置6项一级指标23项二级指标,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从制度保障、资源保护、资源培育、科技支撑、生态文化、示范价值六个方面进行阐释,明确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申报条件。
第三章规定了申报、审核、确定程序及要求,明确了示范县的申报流程、申报材料、时间要求、审核、确定程序等。
第四章规定了示范县确定后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与管理要求,明确了示范县政府、建设单位以及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在示范建设中的工作职责。特别提出要对示范县中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建设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同时明确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所辖2/3以上的县级单位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地级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
2011年6月,国家林业局批准浙江省建德市、海南省东方市作为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鉴于当时考虑地方发展珍稀树种的积极性和全国珍稀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的需要,对两市进行了先期批复,之前尚未出台相关管理规范。
启动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建设工作十分必要。县级政府是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的关键载体。开展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工作,是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珍贵树种培育健康发展的战略选择。通过开展示范县工作,出台申报条件,明确相关标准,鼓励有一定工作基础、符合示范县条件的县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珍贵树种培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金融和民间资本进入珍贵树种培育和产业发展,能够扩大珍贵树种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关注度,提高科技兴林水平,探索总结培育模式。通过《办法》规范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审核、建设、管理等工作,将有效规范和指导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提高示范建设成效,为辐射带动全国珍贵树种培育工作探路子,出经验,做示范。(造林司)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我局制定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指导已批复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做好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国家林业局
2013年2月25日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