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作用,按照宜昌市“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试点工作要求,联合县林业局、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分局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碳汇机制的办法(试行)》。
该《办法》系统而全面地规定了在行政执法和生态司法过程中,适用认购林业碳汇替代修复和赔偿机制的工作原则、运行流程、适用范围、碳票的管理与核销等内容,明确了赔偿义务人在认购林业碳票这种赔偿林业碳汇损失方式时应承担的义务和碳汇损失赔偿的法律后果等。
认购林业碳汇替代修复和赔偿适用于各类直接或间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放火、失火、盗伐、滥伐以及故意毁坏林木等毁林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认购林业碳汇替代修复和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异议;赔偿义务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义务人自愿对受损森林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含替代性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自愿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进行赔偿;赔偿义务人有相应履行能力。
认购林业碳汇替代修复和赔偿由赔偿义务人自愿签署替代性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诺书或碳汇损失赔偿承诺书后,相关部门向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通知书;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通知书后,组织测算赔偿义务人认购林业碳汇的金额和碳汇损失量;相关部门收到林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结果后引导赔偿义务人认购并核销林业碳汇。赔偿义务人履行完毕碳汇损失赔偿责任的,相关部门应在相关文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可以依法作为对赔偿义务人从宽处理的依据。
下一步,秭归法院将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实践,继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强化生态修复举措,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环境“修复者”,以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