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大兴安岭种苗
专业号:大兴安岭种苗
2018/8/9 10:47:30
大兴安岭林木种苗管理站
公 告
2018年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另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本站决定,对下列苗圃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1.农林科学院实验基地(许可证编号:23270020170002)
2、塔河县国兴苗圃(许可证编号:23272220160002)
大兴安岭林木种苗管理站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