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原创 作者:山西种苗
专业号:山西种苗
2016/7/12 10:03:19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办法》同时明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此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山西省林业厅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该办法下发至各市林业局和省直各林局,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办法》,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将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