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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 J128—1992)

媒体:辽宁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辽宁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号:曲春苗 2012/11/19 22:5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满足林业苗圃(下称苗圃)工程设计需要,提高苗圃工程设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新建和改(扩)建的林业固定苗圃工程设计,集体所有制固定苗圃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苗圃按土地总面积划分类型
    第1.0.4条  苗圃生产的苗木质量应达到国标《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育苗工艺应按照国标《育苗技术规程》的要求,苗圃工程设计应根据苗木生产的规模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工程项目。
    第1.0.5条  苗圃工程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第1.0.6条  苗圃工程的项目构成
    第1.0.7条  苗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圃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第一节  圃址选择条件
    第2.1.1条  圃址选择应贯彻城乡结合、农工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方针和以圃定居经营、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2.1.2条  圃地选择:
    一、地形地势  应选择地势平坦,自然坡度在3度以下,排水良好的地方,山地丘陵区因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在山脚下的缓坡地,坡度在5度以下。
    二、坡向   北方林区宜选在东南坡;南方林区宜选在东坡、北坡和东北坡;高山地区宜选择半阳坡的东南坡或西南坡。
    三、土壤  圃地土壤以团粒结构,质地较肥沃的砂质壤土或轻粒壤土;土层厚度在50cm以上,PH值以5-8为宜,其中针叶树圃地PH值以5-6.5为宜,阔叶树圃地以5-8为宜。
    四、水源  苗圃应选在水源充足的地方,水中盐含量不超过0.15%,地下水位适宜的深度:砂土地区1-1.5m以下,砂壤土2.5m以下,粘性壤土4m以下为宜。
    五、病虫害  
    第二节  苗圃勘测
    第2.2.1条  苗圃工程在设计前应对苗圃范围的历史、现状、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和居民点、交通等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勘察与调查论证工作,提出苗圃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
    第2.2.2条  圃地土壤调查:圃地采用土壤剖面调查,一般可按1-5hm2设置一个剖面,但不得少于三个,剖面规格:长1.5-2m,宽0.8m,深至母质层(最浅1.5m)。每个剖面都要记载下列因子:
    第2.2.3条  圃地病虫害调查:采用挖土坑分层调查。样坑面积1.0×1.0m,坑深挖至母岩。样坑数量:5hm2以下挖5个土坑;6-20km2挖6-10个土坑;21-30hm2挖11-15个土坑;31-50hm2挖16-20个土坑;50hm2以上挖21-30个土坑。土坑调查病虫害的种类、数量、危害植物程度、发病史和防治方法。通过调查提出病虫害防治工程项目。
    第2.2.4条  调查气象资料
    第2.2.5条  圃址测量
    第三节  苗圃总平面设计
    第2.3.1条  苗圃总平面设计应根据自然地形,生产工艺、功能区划以及与外部衔接等要求,因地制宜地合理安排。
    第2.3.2条  辅助用地面积规定辅助用地系指除圃地以外的用地。大型苗圃的辅助用地不应超过苗圃总面积的25%;中、小型苗圃的辅助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苗圃总面积的30%。
    第2.3.3条  辅助生产设施的平面设计
    第2.3.4条  中、小型苗圃的职工宿舍及住宅可以在圃外适宜的地点建设。
    第3.0.1条  圃地工程系指苗圃生产用地建设工程
    第3.0.2条  苗圃生产用地应根据计划培育苗木的种类、数量、规格要求、出圃年限、育苗方式及轮休或休闲等因素以及各树种的苗木单位面积产量,按下式计算生产地面积。
    第3.0.3条  圃地的区划原则
    第3.0.4条  作业区划分:
    一、播种区  应选择地势较高而平坦,坡度小,土层厚度50cm以上,肥力中等,灌溉方便,背风向阳地段。
    二、无性繁殖区  应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以满足扦插、嫁接埋条(压条)、分蘖(分株)育苗的工艺条件,选择排水良好的地段。
    三、移植区  应依据苗木培育规格和树种生长速度及其特性,选择独立完整的地段。
    四、试验区  应根据引种、组培和新种引植及新品种的特性及其采用工艺条件,选择便于观察、试验的地段,宜结合温度统一区划。  
 第四章 辅助生产工程设计
  第一节  土壤改良工程
    第4.1.1条  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对含水量过多和土地瘠薄或连续育苗地力衰退的圃地应进行土壤改良工程。
    第4.1.2条  土壤改良工程设计的内容
    第4.2.1条  苗圃必须设有给水系统,以保证苗木生产的灌溉和满足生活用水需要。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当地水源,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及其规模和构筑物类型。
    第4.2.2条  给水工程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水源工程、引水工程、灌溉系统工程。
    第4.2.3条  当利用河川迳流自然水源,需要建筑坝(闸)引水工程时应按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动能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4.2.4条  当利用地下水源需要开凿机井时,应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供水水文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和《供水管井设计规范》的规定机井井型、深度和机井密度。
为了提高灌溉水温和蓄水灌溉的需要,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蓄水池或水塔,其类型和规模应根据贮水量确定。
第4.2.5条  当采用流灌工程(漫流灌溉)时,主渠(管)道、支渠(管)道宜为永久性结构;作业区四周为临时性灌溉渠道。各种渠道设置,应根据育苗生产的用水量、流速、地质等因素,确定渠道的宽度和深度,主、支渠道结构类型选择要本着就地取材,简单有效的原则确定,一般可采用片(卵)石铺砌。
    第4.2.7条  喷灌工程设计应进行灌溉技术参数论证、水源分析、管道水力计算、设备选择及其工程设计,按照国际《喷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4.2.8条  固定管道应埋入地下50cm以下,在寒冷地区应埋入冻土层以下。
    第4.7.1条  苗圃应根据育苗任务、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需要,本着有利生产、经济、有效的原则,配备生产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手工操作工器具等设备。
    第4.7.2条  苗圃应根据设施装备,设计配套工程建设。配套工程包括物资、农药、肥料、种子、粮食、车库、油库、工具床等各类仓库和棚窖、化粪池、晒场、围墙、牧畜廊舍、机具修理间、消防站等。
    第4.7.3条  各类仓库除特定要求应为独立建筑外,应综合设置,以免分散和多占土地。各类型苗圃仓库总建筑面积一般规定为:
    第4.7.4条  工作棚、工具棚、窖(种子窖、苗木窖)、化粪池等,应根据生产规模、当地具体条件、生产要求、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及其规模。
    第4.7.5条  苗圃晒场建筑面积一般规定为:
    第4.7.6条  为防止人为和牧畜、兽禽等入侵危害,苗圃宜设置围墙,围墙建筑应根据当地条件,一般采用土、石、砖围墙或金属类栅栏;对远距居民点,危害程度小的苗圃,可不设置固定围墙,宜采用种植带刺灌木或绿篱护圃。
    第4.7.7条  机具修理间、牧畜廊舍建筑应根据苗圃设备规模、种类、数量和要求,因地制宜地配置保养装备,设置机具修理间和牧畜廊舍。苗圃地处火险等级四级以上地区,宜设置消防站,消防站建筑面积一般为20-24m2。
    第4.7.8条  优质种植材料开发,引种与新品种试验和育苗新技术研究,是苗圃经营和科研的重要工作,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科研工程设计。
    第4.7.9条  苗圃科研设备:包括种子检验设备、土壤性能测定设备、苗木生态因子检测设备及其配套的电器具与玻璃器皿等。
    第4.7.10条  苗圃试验室(包括化验室)、资料室(包括档案室)、标本室(包括制作、陈列室)、气象哨、温室等工程建筑面积一般规定:
    第5.0.1条  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设计原则:
    第5.0.2条  在城镇附近建圃的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筑与用地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在林区内建圃时可参照《林业局(场)民用建筑等级标准》中林场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设计时,应考虑苗圃生产用工制度上,采用季节性临时工多的特点。
    第5.0.3条  公共及生活福利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服务和协作条件,不宜单独建设,必要时,可采用联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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