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阅读提示:《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格局将面临深刻调整,现代种业发展时代来临。林木种苗是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林业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林木种苗的质量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影响林木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造林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林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订的《种子法》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呼声,顺应了新时期林木种苗乃至林业发展形势,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创林业和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种子法》,山西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和本报特别策划本期专题,重点解读新《种子法》的部分条目以及重要内涵,为全面实施新《种子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旧《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林木种苗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需要适时修改完善。这次《种子法》修改,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发展现代种业要求,立足于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业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种子法律制度。《种子法》修改把握了五个原则:一是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自主创新,严厉打击假冒侵权;二是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三是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扶持其做大做强;四是保障种业安全和生物安全;五是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
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新品种的保护、产业扶持政策,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管。这里面新品种保护和产业扶持政策是新《种子法》的新增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培育现代先进种业的诉求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种质资源保护内容的修改,强化了种质资源的保护,重点是防止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被破坏和防止种质资源外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的变化是明确了种苗管理结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做到了权责统一。修改后的《种子法》同时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上述这些修改变化,呈现出六个亮点:
亮点一:进一步明确了林木种苗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
新《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第五十条明确了种苗行政执法的职责,并具体规定了种子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深度解读:长期以来,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了大量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种苗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作用受到限制,既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其在执法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通过委托种苗机构执法,解决了长期以来种苗执法“权责不匹配”和“有责无名分”的问题。种子法修订后,各级林业部门的职责有变化,要根据变化做好根据新《种子法》的规定,尽快做好《种子法》执法机构的确定或者是授权工作。
亮点二:扶持措施单列一章
新《种子法》第八章第六十三条到第六十九条,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对种业的支持力度。国家将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方面进行扶持,这些政策涉及产业政策、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方面。
深度解读:种业行业是农林业的基础,那么新《种子法》扶持政策,就是要通过国家的扶持,增强我国种业市场竞争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连续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包括林木良种补贴、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等,对林木种苗事业各项工作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近年来我省积极争取国家级良种基地建设、良种培育补贴和种苗站质检能力建设等项目政策。我省也出台了省级林木良种补贴等一系列支持林木种苗发展的政策,对推动我省林木种苗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亮点三: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新《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种子储备制度的扶持政策。
深度解读:林木种子的生物学特性决定林木种子的生产有大小年现象。一些树种丰产一年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能丰产,林木种子生产平年或者歉年的质量饱满度、发芽率都很难达到较高水平。林木种子生产制约因素较多,受气候、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方面的影响很大。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明文规定要对种子储备等给予扶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给了种子储备以新的鼓励,为国家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种子储备指明了方向。
亮点四:品种审定不搞终身制
新《种子法》规定增加了品种审定需要提交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性测试结果(第十五条)。对比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新《种子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建立了审定品种的退出机制。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深度解读:新《种子法》正式实施之前,在我国的农业和林木品种审定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共性的问题:一是审定机制不完善。申请审定的农业和林木品种没有明确提出必须要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导致有的育种者为了多报育种科研成果,或者为了假冒他人成果,将同一个品种,改变名称后在多地申请审定,结果导致出现一品多名现象大量存在,侵犯了最早的品种选育者合法权益。二是在品种审定工作中,还存在各地审定标准不统一,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审定的公平性、透明性与合理性等方面不够规范、个别试验数据不真实、未建立审定档案等问题。三是品种退出机制没有得到明确。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它从程序上做到了更规范,测试和试验要求做到了更科学,审定通过的品种做到了更公正,现实操作性上做到了更完善,对稳定品种质量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保护作用。
亮点五: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一章
新《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到第三十条,共六条。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扩大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目的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
深度解读: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新《种子法》新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一章,目的是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六:强化生产经营许可,规范标签档案管理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将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两项合并为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相比旧《种子法》减少一项行政审批;该条还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3个层级进行发放。新《种子法》第三十三条,取消了申请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只做登记要求。新《种子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还明确了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两种情形。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强化了标签使用和管理,并在第四十九条首次规定,没有标签的种子将视为假种子,并对销售假种子加大了处罚力度。新《种子法》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新增了两项行政审批。新《种子法》第十条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深度解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简化和优化,是为了减政放权,以减少行政干预,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设立种子标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销售的种子的质量和妥善保管、使用农业及林木种子,保证可追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的农业、林木种子每一个包装应该至少匹配一个标签;标签的给予数量可以按照购买者和使用者的需要增加,以适应用种和档案管理的需要,利于发现问题时的责任追究。
新增的关于种质资源保护开发方面的两项行政审批,目的是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和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选育林木品种的基础材料,保护和利用好林木种质资源事关国家利益和林木种苗发展水平。但由于我国需要保护的种质资源种类多、地域广、范围大、生存条件复杂,保护和利用难度较大。加之社会对林木种质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缺乏资金保障,致使林木种质资源流失严重,形势十分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