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对林木种苗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超前谋划,统筹协调,加大投入,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统一制定工作方案,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力争到2020年,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竹)浆纸、林化工产业树(竹)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升级换代,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加强科技支撑,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建设苗木基地,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穗)区,实行定点采种(穗),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级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完善州市级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配置监督检验设备,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牵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入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其中:省改扩建1处,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订《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修)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 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