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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种业发展几个问题的思考

媒体:农民日报  作者:作者
专业号:种苗资讯 2014/7/27 21:21:53

中国种业体制如何改革,近几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如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如何看待外国种企进入中国市场、如何处理基础性公益研究和商业育种的关系,我有一些看法。

小散弱乱:监管不力和管理过度并存

总体上看我国种业近年来是健康发展的,既保证了农业用种,为粮食十连增做出了应有贡献,自身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有人评价中国种业小、散、弱、乱,这是客观的,也是任何产业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基本现状。

我国种业近几年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品种多乱杂,突破性品种匮乏,套牌、冒牌生产和经营盛行上。而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品种知识产权管理不力和方式落后。比如在玉米杂交种上,由于不做品种独特性和真实性监督,结果审定了许多品种、定了许多名称,其实就是原有的几个自交系亲本配来配去,十几年没有突破性的品种;再比如,在农业管理部门,品种知识产权的认定部门是科教部门,而市场监管在种子管理部门,人为形成管理脱节。

二是市场监管不力和管理过度并存。我们的管理习惯是前置审查,不该管的细节管了很多,该管的环节用力不够,做了很多应由企业做的事,担了许多应由企业担的责。事实上,应该把监管力量放在市场上,把监管重点放在品种真实性上,让企业为品种真实性和优良性负责,让农户成为监管部门的“第三只眼睛”。这样监管部门才能轻装上阵,重典处罚;种子企业才能集中精力创新育种,想尽一切办法加强质量管理;广大用户才会投诉有应,产生对监管部门的信任。

鲶鱼效应:善用外国资本发展中国种业

2000年颁布的《种子法》给外国种企进入国门提供了机会。现在看,外国种企进入中国市场,其鲶鱼效应促进了中国种业发展,其品种优势有利于中国粮食安全和食品多样化。

按照《种子法》规定,外国种企进入中国后一要与中国资本合资注册登记,二要在中国从事研究和生产,除了出资人的国际身份外,企业实质属性是中国企业。另外,国际企业在国内设立的研究机构、生产机构和营销机构,其研究和管理的主体是国人。所以,不会出现一些人设想的特定情境下停止供种,或随意涨价的情况。

种业对外开放前,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疑虑和担心,但开放的结果是本土企业由小变大,逐步走向成熟,国际竞争力也在逐步提升。现在,在水稻、向日葵[1.45% 资金 研报]、马铃薯、部分蔬菜和花卉等作物上本土企业的品种和技术也开始出口。同时,种子加工机械也从无到有,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实现国产化并开始出口。所以,种业对外开放后,通过品种、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的引进促进了中国种业发展,也培养了中国种业走出去的能力,应该坚持在种业上利用外资的方针。

60%同质化:商业育种需要公益性研究做基础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这里就引申出如何处理好现有科技体系和种子企业的研究分工问题。对于种业而言,企业是直接面对用户的研究机构,其研究目标设定首先根据市场需求,对于长期战略性的科学问题的研究,由于投资大、研究周期长、预期风险大等,企业的投资意愿并不强烈。所以越是要建设商业育种的体制,越需要保持和稳定一支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探索和创新队伍。

近20年来,国内玉米和水稻等大田作物杂交化率不断提升,但单产水平增速仅为1.30%和0.87%,低于美国玉米和大豆单产增速。从国内小麦、玉米和水稻的单产水平来看,没有实现杂交化生产的小麦单产增速水平反而快于玉米和水稻,其中原因发人深思。业界认为,国内杂交玉米品种60%同质化,品种研发主要来自于5个骨干自交系。也就是说当前国内杂交玉米育种研发低水平重复,多数品种来自于既有少数种质资源的排列组合,本质上讲大部分玉米品种在性状表现上没有根本区别。这正凸显了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的薄弱。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首先企业要有投资创新的主体意识,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研究工作。杜邦先锋种业在和任何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合作方案中,都强调销售收入的10%用于研究创新,无论公司有没有利润。正是科研投入的持续增加,才使得先锋种业能够在世界各地选育出各种适应性的玉米杂交种。

经费的投入是任何其他措施都不能代替的恒久创新推动力。所以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其意义在于,企业是投资创新的主体。在种业发展的初期,政府为了引导企业创新,可以给予一定的引导,但是不能断了现有科研机构基础研究和公益研究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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